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
1、对债权人的而言,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