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一般不能重复质押,但外资企业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二次质押。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