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因为公司债务被追加执行,如果是债权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有混同的情形,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没有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时,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