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当事人超过一年的,不得行使撤销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