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特征有: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3.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是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5.是按照合同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