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债侮辱威胁债务人,是不合法的。银行可以向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催收,但是不能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方式进行催收,只能合法合理地催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