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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22 11:36:43

公司法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为主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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