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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客体方面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3-04-22 11:42:26

债权转让客体方面的限制是,依法、依约定、依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金钱债权的,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约定不能转让非金钱债权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权转让客体方面的限制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客体方面的限制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客体方面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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