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权利人可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核税缴税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