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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介绍人有没有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2 13:05:05

借贷关系中,介绍人一般没有保证责任。介绍人是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人,而保证人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在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担责的人,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关系中介绍人有没有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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