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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4-22 13:35:55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般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如果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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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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