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物是可以抵押的;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并订立抵押合同。不能抵押的物体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以及公益的教育设施等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