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的房产一般不可以执行,但房屋进行买卖后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可以执行的房产债权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