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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和被挂靠企业连带承担合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04-22 14:06:04

挂靠和被挂靠企业连带承担合同债务,法院应予支持。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发包人请求挂靠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合同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挂靠和被挂靠企业连带承担合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挂靠和被挂靠企业连带承担合同债务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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