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按照当事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和利息来偿还的。如果当事人未按约定偿还的,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无力偿还的,可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