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通过恶意转移财产、伪造会计数据、虚假抽逃出资等行为,逃避债务承担的,可以认定为逃避债务。
2、公司的股东要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的责任,而有些公司的股东利用股东的职权,逃避公司的债务,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