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重组的特征在民法典中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
2、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