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产认定如下:
1.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5.短时间内有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