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14:47:22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为,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能早于或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为担保期限。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
本文【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