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依据包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也都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