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一定是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是不负有特定义务,而维护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而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维护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见义勇为在维护他人权利的时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