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代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规定

代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15:23:21

代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规定是,当事人互负债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将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标的物相互抵销。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对被代理人是有效的。

代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代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温馨提示:
本文【代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的规定】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