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按照到期时间的先后来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和本金的顺序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