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担责后,可追偿。在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反担保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追偿。但当事人约定不得追偿的,则不能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