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解除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地役权的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登记后地役权的解除变更生效,使供役地负担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公众公示,以维护登记簿的公示、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