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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丧失胜诉权

发布时间:2023-04-22 16:58:57

逾期提出质量异议,一般情形下会丧失胜诉权。因为逾期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则买受人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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