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如果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能开庭。如果其他债权人承担该诉讼行为的,该诉讼行为对其具有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不承认的,则没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