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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04-22 18:08:40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议焦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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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进而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

第四,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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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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