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费、工程建设款等。
2、普通债权。最基本原则: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企业法人破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欠缴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