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企业一方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另一方已经合法占有该企业的动产的;并且该留置物不属于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