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