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2 19:30:43

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判决难以执行的。

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温馨提示:
本文【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