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

发布时间:2023-04-22 19:48:03

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然后经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并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之后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温馨提示:
本文【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