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还有基层组织。具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中有权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提出 宣告婚姻无效 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以及 利害关系人 。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 办理结婚登记 的婚姻请求 确认婚姻无效 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 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虽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登记又具有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确认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一)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结婚要件中,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要符合法定年龄才行,否则的话认为不满足结婚条件,那么也不会准许他们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那是不是只要有任何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一定属于无效婚姻呢?其实要是之后未到法定婚姻的一方或双方都已经到了规定年龄,那此时婚姻关系就不能认定为无效。
有权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 的主体有哪些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一)该类案件一律使用判决结案,并且不得上诉。依《 婚姻法 》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以书面审查为主, 开庭审理 为辅。这种案件大部分不宜适用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近亲属,甚至是基层组织,并且对申请人提供的 证据 材料不适用相互质证,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三)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该类案件不准许撤诉是为了制止不法状态的继续存在,所以申请人不到庭的时候不能按照 民诉法 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基于上述的理由,笔者认为对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更为合适。 我国追求婚姻自由,在期满一方的情况下进行结婚,其中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婚姻。我国法定的 结婚年龄 是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不满岁数的是属于违法登记, 婚姻登记 处是不予颁, 结婚证 书的。当然了,并不是说到了年龄一定要结婚,可以推迟。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释(一)》加以明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一)婚姻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但是宣告婚姻无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仅指结婚当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获准登记的男或者女。经登记成立婚姻关系之后,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他们认为婚姻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没有申请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获准登记的男女,如恋爱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被拒绝结婚登记的男女等,不是结婚当事人,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利害关系人 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是指: 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基层组织才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未达法定婚龄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对于无效婚的处理我国的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说明,婚姻的问题纠纷问题要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因为婚姻的案件是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婚姻中出现任何的问题要像最基层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