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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21:39:37

公司僵局的认定是: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能;

公司僵局的认定

2、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活动陷于困境或公司的运转陷入瘫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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