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当事人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