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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2 22:36:58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股东主观上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在公司成立后,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缴纳的出资额暗中撤回不被他人所知晓,并仍然保留股东的在公司的身份和股权的行为,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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