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