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房屋尚未建成的,房产证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已竣工的,房产证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