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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质押吗

发布时间:2023-04-22 23:57:30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质押,但部分地区已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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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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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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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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