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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23 01:35:53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企业法溯及力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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