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营业执照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