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案外人一般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新 民事诉讼法 》第225条。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证明人等。还可能包括同事、朋友、雇主或雇员、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等。
案外人好说,案外人就是和案件没有关系的人。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拍卖房屋,另一方属于利害关系人,因为在法律上夫妻因为民法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经济上(民事责任)是一体的,只有夫妻一方受到刑事追究,配偶(作为独立的自然人)才可以称为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