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的特点是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