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不成功的,可以根据不符合的条件进行调整,如果依然不行,则只能等待审批,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实施的,如果申请取保候审不被批准,也就不能够办理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不拘留、逮捕,也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但是需要对其行动作一定限制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当申请取保候审不被同意时,可以看看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但是。仍然需要相关机关根据案件情节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向检察院提出 取保候审 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 或交纳 保证金 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 公诉 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 证人 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若被公安机关驳回,可以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之后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