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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14 13:54:09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结果是能够预见的条件等。结果加重犯和升格法定刑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定义方式不同、量刑方式不同、定罪范围不同和法律解释不同等。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

2.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见,而又未预见的。

3.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1.定义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结果才能适用较重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2.量刑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刑法升格条件属于刑罚论(量刑标准),即达到某个刑罚的判罚量刑标准;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属于罪数论(实质的一罪),并列的有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就是行为人实际做了什么的描述。

3.定罪范围不同。法定刑升格: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范围比结果加重犯要广,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特别行为或者情节可能包括结果;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特定结果时才能以结果加重犯处罚。

4.法律解释不同。法定刑升格:法定刑升格主要是指本来判较轻刑罚的罪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1.构成要件不同。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2.罪数不同。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3.相对情况的不同。醉学网提醒您,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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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刘凤科刑法: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条件

所谓 结果加重犯 ,是指行为人在基本的犯罪行为之外,导致了另一种严重的结果出现。

通常情况下,针对行为人的基本行为和加重行为,应当数罪并罚,但该种处理方式可能会出现一种“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即两个罪刑相加的量刑仍不能合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此时设立结果加重犯的目的就是将该罪刑的法定刑提升,以达到更好地惩戒犯罪的目的,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结果加重犯是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一种情形。

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对加重结果来说,至少是过失的,如果连过失行为都没有,绝对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且在基本行为是过失的情形下,加重结果也只能是过失的。

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对导致加重结果的那个前提性、基本性的事实是有认识的

例如,甲想故意伤害乙,看到乙站在楼梯门口,甲冲撞乙,导致乙滚落楼梯而死亡的,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如果甲意识到身后有台阶,且意识到该台阶对于乙滚落下去有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但甲还选择故意去撞人的,且导致乙滚落台阶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2)如果甲意识到乙身后有台阶,且意识到该台阶对于乙滚落下去有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但甲此时具有过失心理的(比如认为该台阶不至于导致死亡,或者过于自信相信乙不会死亡),此时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2)如果甲未能意识到乙身后有台阶,此时甲对于乙滚落台阶致死的结果具有过失心理的(例如有证据显示甲应当预见该地方有台阶而没有预见到的,且主观上不想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甲对于乙身后的台阶根本不存在认识的可能性,即没有过失心理,那么此时甲仅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一罪。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具体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6、绑架致人死亡的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在我国结果加重犯重,并没有关于任何一种亲告罪的规定,故此是他人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危害,受害人也并没有原来侵权主体的,此时其也不会因为结果的严重性而受到更重的处罚,这主要是由于此时只有该受害人受到了侵害。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如下: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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