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缴纳手续办理如下:土地权属变更的用地者应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局缴纳土地使用费,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用地者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局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