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了任期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删掉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