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的以下行为属于暴力拆迁:殴打、威胁被拆迁人迫使其搬迁的;非经协商一致强行搬出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迫使其搬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