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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3 04:48:11

1、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书或保证书,向法院交付担保财产。担保书或保证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经出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订立担保合同。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是什么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需法院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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